HAD 102-11 核电厂防火(199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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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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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HAD102/11),核电厂防火,(1996年修订),本导则自1996年5月13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粹,1引 言,本导则是对HAF1O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1.1背景,HAF1O2指出,对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由纱部和内部,原因产生火灾。核电厂过去2。多年的运行经验和现代分析技术证实;火灾是可,以对核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因此不仅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而且在设计过程,的开始就应对其给予充分注意,在国冢核安全局1986年10月30日批准发布的安全导则HAD102/11《核,电厂防火》中,详述了 HAF1O2给出的急防火要求。但由于自1986年以来,在,防火技术和火灾分析方法方面已有了很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HAF1O2进行修,订.,1-2目的,本导则旨在向设计人员、安全审查人员、管理者提出在‘核电厂设计中的防火,概念,,并推荐实施这些概念的一些具体作法:,核电厂防火(HADI02/11) 1175,1.3范围,1.3-1本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如轻水、重水或气冷型反,应堆)核电厂,1-3.2原自附近森林或原自油罐车溢出的燃油或飞机坠毁等影响厂区的,火灾在安全导则HAD1Q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中论述。本,导则扩充了 HAFI02的3.11的内容。本导则只涉及安全重要物项的防火问题,1.4结构,1.4-1本导则的第2章阐述核电厂防火的总概念,并对运用纵深防御概念,的主要目标作了说明,14.2本导则的第3章论述了实施三种防御水平的基本设计手段和设施.,第4章和第5章提供详细的防火要求和推荐的防火设计、火灾探测和灭火设计,的方法。第6章论述为将火灾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减至最小所必须考虑的整体,布局和电厂的其他通用设施.,1.43第7章简述质量保证要求。尽管本导则论述的是设计中的安全问,题,但第8章却超出了纯设计要求的范畴,论述了人工消防的特殊功能的要点,因此这一章踣入了运行安全导则的范畴,1.44几个附件和附录给出进一步指南或图例说明,并为一些重要的防火,专题提供背景资料,其中附录式列出了我国目前已发布的有关防火的国家标准,可供核电厂防,火设计引用和参考,2总的防火要求,2.1 防火目的I,Z 1.1防火和防止由火灾引起的爆炸在核电厂整个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设计曲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性的安全问题(即如何保护安全系统和其他安全,重要物项免受火灾的危害)。可将整个防火分为下述各种活动:与准备有关的活,1176 核动力厂系列,动,与预防有关的活动,与探测有关的活动和与灭火有关的活动。因而,必须符,防火计划看成是设计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在整个核电厂寿期包括退,役阶段在内,都必须始终有一个周密计划的、行政上控制的防火大纲,而且要坚,持实施该防火大纲,2 .1.2为保证足够安全,必须满足HAF102的3.2中所提出的下列总的安,全设计要求: -,(1)必须提供安全停堆手段,使在运行技态中和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的反应堆能安全停堆,并使之维持在安全停堆状态;,( 2) 必须提供排出余热的手段,用于停堆后(包括事故工况停堆后)从堆,芯排出余热;,(3)必须提供各种手段以减少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并保证在运行状,态期间的任何释放低于规定值,在事故工况期间的任何释放低于可接受限值,2.1-3为满足上述要求,通常在核电厂的设计中设置多重安全系统,以使,火灾之类的假设始发事件不会妨碍安全系统执行规定的安全功能,2-1.4当多重度降低时有必要强化为保护每一多重安全系统免受火灾和,爆炸影响的措施。这一般都通过改进非靠动的防护、实体分隔和(或)更多地使,用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来实现,2.1.5核电厂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具备足够的防火熊力。应通过在设计上,运用纵深防御概念实现下述三个主要目标:,n 防止发生火灾;,2)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3)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从而将火灾对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的影响降,至最低J,2.1 -6第一个目标要求在电厂的设计和运行中将发生火灾的概率降至最,低。第二个目稀的实现涉及到采用自动和(或)人工消防技术的组合达到火灾的,早期探测和扑灭,因而它取决于能动防火技术。为实现第三个目标,必须特别强,调使用非能动的防火屏障和实体分隔,包括在不能实现第一个和第二个目标时,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特殊分隔和防火隔断,2-1-7以下各条将进一步阐述2.1.5条中给出的有关防火的纵深防御措,施的三个主要目标,t,2.2 火灾的预防,2.2.1 设计核电厂时,只麋可行,应使可燃材料的数量和火灾荷载保持在,核电厂防火(HAD102/1D 1177,合理可行的最小值,为此要尽量采用合适的非可燃材料。如果没有合适的非可燃,材料,就必须采用阻燃材料,2.2-2设计和建造核电厂每一系统时应尽可能使它的运行或故障不致引,起火灾,2.2.3必须对安全重要物项(其功能失常或故障会引起不可接受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物项)予以保护,使其免受如雷击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自然现象的危,害,2.2.4在内含(或邻近)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必须控制可燃物料的现场,使用和贮存,记录其数量,并且尽实际可能使之保持最少数量。不应将运行并不,急徽的可燃物料贮存在靠近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应在建造阶段就开始制定实,现这一要求的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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